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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鉴定结论,常用的刑事技术鉴定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3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 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 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二、常用的刑事技术鉴定

在我国司法鉴定中,常用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有:

(1)法医鉴定。指运用法医专门知识,对尸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 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其中包括基因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 定、血型鉴定等。

(2)司法精神鉴定。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而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3)痕迹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支膛线等,与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行对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

(4) 笔迹鉴定。即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

(5)司法会计鉴定。即对与案件收支是否平衡以及资金的流转等,以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是否有经济犯罪情况等。

(6)毒物和司法化学鉴定。即通过对可疑物质、药品、毒物进行分析化验,认定被检验物的成分、含量、作用等。

(7)一般技术鉴定。对案件中涉及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航空、建筑等各种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与后果等,为确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知提供依据。

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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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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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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