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陈述包括什么内容
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于较为特殊的诉讼地位。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也是本案的当事人,但由于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法律并不要求被害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力量单薄,没有能力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将被告人送上法庭。但是,被害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提供某些证据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基于这样一种实际的情况,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人。由于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其切身利害,因而被害人在作证时的心态又同一般的证人大不相同。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重要性
打官司的过程中,证据相当重要,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直接证据,这种证据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破案,能直接指控犯罪。所以被害人陈述具有下列证据效力: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证据;
2、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3、被害人陈述如果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
4、被害人陈述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作为定案根据时,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被害人具有真假难辨、虚实交叉的特点。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被害人陈述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还有人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所以在辨认被害人陈述真实与合法性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的完善。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主要是应当明确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被害人改变陈述的或辩方认为被害人在审前陈述不真实的实行质证原则。对被告人不供、翻供和对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建立侦查证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