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间接证据的原则
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 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 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 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 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 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 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