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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勘验应注意的问题,物证和书证有什么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3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检查和勘验应注意的问题

不论运用那种程序或者方式进行检查和勘验,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检查(勘验)笔录》必须是两名以上(含两名)的专卖人员进行现场制作。《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物品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因此,在《检查(勘验)笔录》中必须注明检查的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二、《检查(勘验)笔录》必须经当事人确认。《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物品进行检查的……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检查(勘验)笔录》必须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阅读,或者是向其宣读,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检查(勘验)笔录》分为现场文字记录和现场绘图两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的规定,现场文字记录需要包括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现场和物品的状况;检查(勘验)的全部过程和程序;检查(勘验)的结果和结论;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名等内容。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的规定,现场绘图需要包括图纸;绘制的时间、地点、方位;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等内容。

第四、《检查(勘验)笔录》的文字记录应当是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用词准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检查(勘验)笔录》的绘图应当是线条清晰、比例准确、方位明确。

第五、《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是当场制作和当场定稿,一经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不得再进行修改。

二、物证和书证有什么区别?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具有稳定性。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例外情况: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必须是书证,有些书面材料不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而是以其存放地点或外部特征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这样的书面文件就不是书证,而是狭义的物证。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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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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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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