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和勘验应注意的问题
不论运用那种程序或者方式进行检查和勘验,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检查(勘验)笔录》必须是两名以上(含两名)的专卖人员进行现场制作。《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物品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因此,在《检查(勘验)笔录》中必须注明检查的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二、《检查(勘验)笔录》必须经当事人确认。《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法物品进行检查的……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检查(勘验)笔录》必须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阅读,或者是向其宣读,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检查(勘验)笔录》分为现场文字记录和现场绘图两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的规定,现场文字记录需要包括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现场和物品的状况;检查(勘验)的全部过程和程序;检查(勘验)的结果和结论;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名等内容。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的规定,现场绘图需要包括图纸;绘制的时间、地点、方位;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等内容。
第四、《检查(勘验)笔录》的文字记录应当是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用词准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检查(勘验)笔录》的绘图应当是线条清晰、比例准确、方位明确。
第五、《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是当场制作和当场定稿,一经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不得再进行修改。
二、物证和书证有什么区别?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具有稳定性。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例外情况: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必须是书证,有些书面材料不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而是以其存放地点或外部特征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这样的书面文件就不是书证,而是狭义的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