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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缓刑考验期的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被害人的赔偿请求还可以在第二审提出增加的要求。

被害人还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请求。

对于被告人而言,依法如实赔偿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是被告人认罪服罪的一种表现,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条件的,但是,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赔偿的财产,被害人也应服从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以利于教育改造罪犯,稳定社会大局。

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经人民法院追缴仍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在刑事案件诉讼结束后,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继续追索因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证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二、缓刑考验期的规定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第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第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第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第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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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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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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