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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刑法明确规定,一般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犯罪集团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里的“以上”的人是没有限制的,可以是几个,几十个,但不论是自然人或单位,都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1、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2、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3、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4、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

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成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可分述如下:

1、实行故意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是指实行犯对其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2、组织故意

组织故意,是指组织犯的犯罪故意。组织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他为首建立犯罪组织,制定犯罪计划,领导、策划、指挥实施犯罪。

3、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教唆犯的主观恶性的体现。

4、帮助故意

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主要是指实行犯)犯罪的故意。

以上我们具体分析了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条件,两者的有机结合,就是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刑法理论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进行了多种分类,常见的有:

第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形式,叫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第二、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已开始实行犯罪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就参与一起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第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便是简单的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实行者之分的叫复杂共同犯罪。

第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的,松散结合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各种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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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间谍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认为是一般组织从而予以加入,事后发现是间谍组织又主动退出;或者不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当发现自己所接受的是间谍组织所派遣的任务时拒绝执行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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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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