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须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以法律形式赋予每个公民为保护国家的、公共的、他人的或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防卫的权利,鼓励和支持公民同犯罪做斗争。同时,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也是一种警告,即犯罪分子如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随时随地都会遭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反击,从而起到防范犯罪的作用。
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形式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了社会,行为人也可能触犯法律而受到追究。所以法律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二)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三)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
(四)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防卫。(五)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二、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应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