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功能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按照一般理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是有严格的界限的。两者适用的法律及办案的程序均不尽相同,自然应该分开审理。但考虑到对于因为同一事实而引起的相关后果分两次来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必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附带的民事诉讼,让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自然是一个一举两得,提高效率的好办法。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地处理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依据其行为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各方面来综合衡量的。全面查明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失,并对其民事责任的部分依法作出处理,有利于全面查明案情,对被告人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公民、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有些犯罪分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而且直接对某些公民和集体的现有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则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能够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最现实的保护。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
作为一个略显边缘化的研究课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很少受到主流刑事诉讼理论的关注,有关的研究显得零散而不成体系,所取得的理论突破和创新也有些微不足道。面对这一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法学界提出了较为超前的改革方案,而司法实务界则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自生自发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假如对当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认真考察的话,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制度已经深深地陷入困境之中。由于现行法律要求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一般都失去了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的机会;而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则很少受到刑事法庭的认真对待,使得这一程序变成一种极为粗糙的简易民事程序。与此同时,现行法律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使得被害人既无法获得任何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就其所受的间接损失得到赔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导致附带民事诉讼越来越与普通民事侵权诉讼脱节,因而背离了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不仅如此,,刑事法庭既没有调查民事被告财产状况的手段,也往往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保障措施,更没有足够的动力保证附带民事判决的有效执行,这使得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率较为低下。 为减少附带民事诉讼的“空判”现象,很多法院采纳了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裁判逻辑:根据民事被告的“赔偿能力”确定民事赔偿的标准,甚至决定是否作出民事赔偿的裁决。
面对问题重重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些学者和司法人员提出了一种激进的改革思路。按照这种思路,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之诉,由于犯罪行为既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又给被害人造成民事侵权的后果,因此,民事侵权之诉其实是与刑事公诉并行的两种诉讼形式。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忽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将两种迥异的程序糅合在一起,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天生具有了一种双重的、矛盾的甚至分裂的特征。这种“先刑后民”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重视国家利益而轻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导致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利益被淹没在国家惩治犯罪的利益之中。而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题的出路,就在于正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使民事纠纷的解决回归本原,即“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 还有些司法人员认为,被害人应当拥有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一旦选择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应由法院的民事法庭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立案、受理和审判,并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诉讼时效、调解、判决、执行等诸多环节上与普通民事诉讼“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