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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聊天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男子不知已犯强奸罪

此文章帮助了1518人  作者:防城港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网络聊天认识初中幼女 宾馆发生性关系

王某通过网络结识了阿怡(化名),此后两人频繁聊天,关系密切。阿怡给王某发过照片,并告诉他自己是在读初中一年级学生。2011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阿怡相约至肇庆市端州区见面,在明知阿怡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在肇庆市端州区某旅馆一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6月4日至6月5日,被告人王某超又将被害人阿怡带至中山市东升镇联安南街一出租屋209房间内,先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9日上午,公安人员在东升镇一制衣厂内将被告人王某超抓获归案。

结果:法院认定王某犯强奸罪 判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称被害人阿怡是自愿和其发生性行为的,并且称阿怡的父母也同意王某与被害人阿怡交往后结婚。法院审查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被告人王某已经明知被害人阿怡是初中一年级在校学生且未满14周岁,不论被害人阿怡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至于王某所说的父母同意双方交往后结婚一事,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其强奸罪的成立。

因为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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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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