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为了虚拟“财富值” 上传公司“绝密”资料
丁某研究生毕业后于2009年2月应聘至江西某公司任计划发展部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同年3月,丁某因工作关系获得了公司一个核心产品的工艺操作技术及工艺流程图。该技术资料是公司投资120万元与中国农业大学合作研发的成果,文本载体封面印着“绝密”字样。
2011年4月28日晚,被告人丁某在家中浏览百度文库文章时为获取“财富值”,以“往事如烟”为用户名,将公司的这份绝密资料电子版上传至百度文库,造成多人次浏览、下载。经司法鉴定,丁某擅自在网上披露公司秘密技术信息的行为,已给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1.08万元。
结果:丁某上传公司资料行为 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擅自披露其掌握的技术信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且获得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说法: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案例中我们看到,丁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一百多万,已经超过了50万元。
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丁某已经签了保密协议,并且文件上还写着“绝密”字样,可得知丁某是故意的。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我们案例中的研究生丁某,为他的不保守秘密,为他的无知为自己买了单,受到了刑法的处罚,也许他也没有想到,网络虚拟的“财富值”竟让自己成为了阶下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