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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此文章帮助了2930人  作者:张家口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4-12-29

【实施时间】 2004-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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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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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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