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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170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11号

【颁布时间】 2000-05-12

【实施时间】 2000-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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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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