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控 告 书(涉嫌诬告陷害罪)
控告人:杨***,男,汉族,1981年***出生,湖南***人,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电话:***
被控告人:***,男,1967年***出生,广东省***人,身份证号:***,电话:***,住址情况不详。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诬告陷害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23时,因被控告人捏造故意伤害的事实诬告控告人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年9月28日***公安局***分局因侦查过程中发现控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看守所对控告人予以释放。在被控告人的诬告中声称控告人于***年4月26日晚上9时左右在***对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控告人并指使三位“证人”对控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佐证,事实上控告人有充分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证据1.控告人于***26日晚在就业单位******加班至20点上下班打卡记录,该公司在******,距离***相差甚远,一个小时的时间根本无法从***赶到***;证据2.同一宿舍室友证明,证明4月26日晚20点下班后,申请人在宿舍]。因此,被控告人的诬告因时间上的严重矛盾显得不堪一击。控告人是一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因被控告人出于主观故意的诬告行为,导致控告人于***日至***日被羁押于看守所长达36天之久,被控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人认为,自由是公民永恒的追求,自由也是公民最珍贵的财富之一,而因被控告人的诬告行为导致控告人丧失长达36天之久的自由,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工作,被控告人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公安局***分局
控告人: ***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