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里所指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泛指一切刑事案件,非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但是在实际办理案件当中,取保候审案件超长时间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人认为取保候审的时限为一年,审查起诉该类案件只要不超过一年就不算超期,在受理此类案件中存在往后推,迟审查的心理,造成一些取保候审案件久拖不结,有的案件甚至两三年悬而未结,很容易引发犯罪嫌疑人上访情况的发生,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我们认为在清理超期羁押的今天,同样应当杜绝超期审理现象。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同样起到约束、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自由的作用,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观点出发,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被超期审理,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在一个月内审结。
二、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而对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对有逮捕必要作了进一步解释,即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判断,如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同意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的有关人员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则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重新犯罪,则说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也说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判断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