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条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如何退还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