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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对“有逮捕必要”如何理解?

此文章帮助了54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逮捕的性质和条件

逮捕的三个条件中,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条件与原刑诉法相比,未作实质性变动,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表述均带有或然性。唯独逮捕的证据条件,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适当地放宽了逮捕条件。但逮捕的证据条件适当放宽,是为了适应取消收容审查后惩罚犯罪的需要。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功能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自杀、逃跑、串供、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逮捕是强制措施,不是终结处理,所以逮捕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有被进一步查证属实或变化后被推翻的两种可能,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判刑尚未确定。但逮捕又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保证被捕后的犯罪嫌凝人中的绝大多数能定罪判刑。

二、对“有逮捕必要”如何理解

根据司法实践,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和可能,如逃跑、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自杀等;

2、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行为,如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威胁,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等。

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案件性质、情节轻重、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有无其他不利于刑事诉讼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达到侦查工作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在审查逮捕时,要综合考虑这些要件,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同时,对一些案件,在审查批捕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是青少年、犯罪数额小,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能不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修改后的刑诉法又取消了收容审查,严格规范了监视居住的条件,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等,因此,对这类嫌疑人如不批捕,极有可能出现逃跑、串供、继续危害社会情况,不利于进一步侦查和深挖打击流窜犯罪,公安机关往往采用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对此类案件也应批准逮捕。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朋友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侦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律师越早介入对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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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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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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