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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83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如下权利必须得到全面的保护:

一是当庭控诉权。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任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作为当事人是以个人身份承担部分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二是申请回避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具备法定回避情形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是质证辩论权。庭审中,被害人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辨认法庭出示的物证;经审判长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四是审判监督权。被害人作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审判过程是否公正非常关心,法庭笔录应交给受害人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并签名或盖章,受害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五是请求抗诉权。法官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受害人。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义务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需要履行诉讼义务。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等。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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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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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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