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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162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

(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

(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

(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

(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律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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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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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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