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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的目的,刑事搜查的范围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70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搜查的目的

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活动。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或犯罪后,总是设法反侦查,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如破坏现场、毁坏或隐匿证据、藏匿罪犯等,不进行强制性的搜查,犯罪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牵连的人是不会自动交出证据和罪犯的。因此,搜查是侦查中获取证据、查获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它对防止罪犯逃跑、毁证、转移证据,及时查获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搜查的范围

搜查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搜查犯罪嫌疑人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他的住处进行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其他有关的地方”是指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执行本条应当注意的是:不得滥用搜查权。由于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因此,搜查必须慎重从事。决定搜查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人身和住宅的搜查,既要抓住时机,及时搜查,又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滥用搜查权。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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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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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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