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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精神病鉴定过程,精神病鉴定结论怎么告知?

此文章帮助了595人  作者:常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审查精神病鉴定过程

审查送检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审查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调查材料应当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病史情况、案情经过、审讯材料及拘押期间的表现等。调查材料要具体、详细、真实、客观,并应当注明调查对象及资料来源。

1、调查资料必须通过合法程序提取、收集。司法人员应重点审查调查资料的收集、取得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或者存在影响鉴定结论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的因素。如司法人员向鉴定人提供用以作为鉴定依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但该供述为刑讯逼供或诱供下所作出的,那么依据该供述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必然会受到影响。

2、调查资料的内容不得与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的内容相矛盾。

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初次鉴定结论,除了对程序进行审查外,还一定要对涉及该结论的一些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审查有关人身损害的鉴定结论,就应当比照鉴定标准,审查病历、影像片子(如X光片等)、诊断结论等,必要时还须请教有关专家后再决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采用。

二、精神病鉴定结论的告知

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将已作出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再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如果经过法庭审理的,还要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经过当庭质证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法院未经当庭质证就采信鉴定结论的话,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

常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判断他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在实施犯罪时,经司法鉴定,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经鉴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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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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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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