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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管辖有几种,法律如何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116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管辖包含哪几种?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有的案件并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发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管辖有几种的内容解答。如果您有不清楚的,最好还是咨询律师,他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军人属于特殊群体,因此涉及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的案件,一般都由专门的军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则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如案件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则全案都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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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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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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