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管辖包含哪几种?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有的案件并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发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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