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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什么,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此文章帮助了66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什么?

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4、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二、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处做了修改,新修改的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以上就是对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什么,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的内容解答。需要提醒您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由于涉及到中院管辖范围的变更,需要您注意一下新法的生效时间。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军人属于特殊群体,因此涉及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的案件,一般都由专门的军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则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如案件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则全案都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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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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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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