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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核准权如何行使?

此文章帮助了42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从而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有力的保障作用。那么,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死刑核准权如何行使?如有兴趣,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二、死刑核准权如何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具体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案件,被告人不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核准权如何行使的介绍,希望您能感到满意。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是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研究和进一步完善,这应当成为法律相关工作者共同努力的方向。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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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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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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