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从而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有力的保障作用。那么,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死刑核准权如何行使?如有兴趣,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二、死刑核准权如何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具体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案件,被告人不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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