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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是什么,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923人  作者:唐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有: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的形式也在发展,总之,凡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对不同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过程中,其审查判断的侧重点各有不同,现分下列九大部分进行分析。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除注重内容外,也还有科学的方法,在刑事诉讼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方法有:

第一、鉴别法,就是对案内的证据逐个单一进行审查和鉴别,从事物的发生、发展、暗花一般规律去辨别证据的真伪,辨别是否具有证明力,也是对证据的初次净化和筛选。如自诉轻伤害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轻伤鉴定结论,但从鉴定书的记载看:自诉人右手腕骨折、头部4厘米外伤及门牙脱落2颗系三次不同检查记录形成,通过鉴别发现,最初的医院记载上仅有头部4厘米外伤,并无手腕骨折和门牙2颗脱落的记载,而在事发后5天,某中医院病历上才记载有手腕骨折,在提交鉴定时,某个体医生又出具了门牙脱落2颗的病历记载,而鉴定法医把三次不同时间形成的和记载的伤综合性记载入结论中,并认定构成轻伤,但经审查,自诉人发生纠纷时,仅有头部4厘米的损伤并不构成轻伤,仅系普通人生损害赔偿案件。

第二、比较法,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比,从中找出他们的异同。某强奸案中,被告人供述与某年的6月、9月、11月共三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通奸不是强奸,而被害人陈述她分别于某年的4月、8月、12月共三次被强奸。就这两份证据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肯定有一个人在说谎或者都是假的,因无论是通奸还是强奸,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绝对是一致的。

第三,印证法,将案内许多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他们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按照事物互相联系的辨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事实联系,以及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必然存在一定联系。比如: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收集到一把带学的匕首,为了判明它系作案凶器,除了对笔受的来源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必须审查刀上的血迹与死者的血在血型上是否相符,刀的形状与伤口形状是否吻合,如果通过鉴定血型相符,其伤确系锐器伤,且伤口形状与刀的锋利面形状吻合,则可印证匕首就是凶器。

第四、辨认法。当某一事物商不能确认时,组织曾与该事物有过接触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的活动。如带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辨认作案工具,让受害人在众多被指认对象中辨认犯罪嫌疑人等。

第五、鉴定法。有一些物品和物质痕迹,仅凭收集证据的人员的直观感觉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如化学药品性质(毒性),血迹的血型,指纹、脚印特征及物质损坏程度等专业技术特别强的,均需通过专门技术鉴定。如某轮奸妇女案中甲、乙、丙三名犯罪嫌疑人承认参与轮奸,丁只承认到过现场,并没实施轮奸行为,为判明其辩解的真实性,从被奸妇女阴道提取精液,通过DNA鉴定分析,发现四种不同特征的DNA样,通过取样对比分析,甲、乙、丙均系凶犯,被害人陈述在被轮奸前刚与其男友发生性关系,另一DNA样精液系其男友所致,丁确实没有实施奸淫行为。

第六、实验法(模拟实验)。为了判明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依法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者再现的一种活动。轻伤自诉案中,某证人证实他亲眼看到被告人致伤自诉人的经过,被告人提出异议,请求法庭审判人员到现场做模拟实验,经验证,因证人所处位置与案发现场间有一堵墙挡住视线,根本无法看到,查明证人证言是虚假的。

第七、对质法。为了确认某一事情是否真实,一发组织了解该事情的两个或多个人就其真实情况进行互相质询与诘问的一中活动。《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放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是对质法审查证据的运用。

第八、反证法。用否定某一证据的办法来肯定与之恰好相反的证据为真实的一种方法。某盗窃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他与失主系同窗好友,关系融洽,并非盗窃失主手机,而是趁失主熟睡之后,他将手机借走,后经公安核查,失主与嫌疑人仅有一面之交,嫌疑人是趁失主熟睡之机将手机盗走,反证了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同窗好友的虚假供述。

第九、排除法。把待证判断同其他可能提出的诸判断放在一起,通过证明其他诸判断的错误来确认或推论待证判断正确性的方法。如从现场情况看,发生了盗窃案,那么就有内盗、外盗、内外勾结盗,只有排除其中两种可能,才能确定剩余的一种情况。

唐山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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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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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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