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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藏在你身边的刑事犯罪:提着脑袋的买卖

此文章帮助了499人  作者:吕方征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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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2006年到广东珠海从事出租车生意,认识几个吸毒的人,为缓解开车疲劳,放纵自己开始吸毒,后在贩毒暴利诱惑下,想贩卖毒品,2008年8月初在广东省珠海市购买冰毒200余克,8月6日,孟某通过广州市的物流服务公司将藏有上述毒品的治疗仪运回天津,该货物在机场安检时被查出夹带有违禁物品,其中3包黄色晶体,7包白色晶体,1包红色药片,后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共重204.99克,2包白色晶体中含有氯胺酮成分。翌日该孟某通过电话查询发现货物有问题,遂没敢再联系取货,并逃逸。

2008年9月5日,孟某到广州,与毒贩联系商定购买150余克冰毒。后孟回到天津,将5万元毒资存入杨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由杨某与毒贩完成毒品交易。并指使杨将上述冰毒分别夹藏在月饼盒夹层内及桶装奶粉内,通过广州的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回天津。同年9月11日孟某在收取此货物时被抓获,当场从月饼盒夹层内及桶装奶粉内查获白色晶体8袋,经鉴定此8袋白色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共重147.57克。孟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罪行,还供述九月初,为联系毒品买家,沟通感情,还提供毒品,并在天津的同一家酒店开房,先后四次和毒友一起吸食毒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运输、贩卖毒品400多克,所购买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抓获后供述的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属于自首,判决孟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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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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