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躲藏在你身边的刑事犯罪:毒品的诱惑
于某某,男,辽宁省人,2002年到珠海打工,最初染上吸毒,不贩毒,后以贩养吸,自2008年以来,又以为肖某某、王某、陆某免费提供吸食毒品及吸食地点为条件,纠集上述三人贩卖毒品。
为谋取暴利,指使陆某为冰毒掺假,2008年10月到12月间,租赁高档小区民居,由陆某某去除麦芽糖香味,并将并伙同王某、肖某将去除香味的麦芽糖掺入冰毒再行贩卖。于某某、陆某某为进一步谋取贩毒暴力,该二人预谋通过提炼麻黄碱制造冰毒,并购买了制造毒原材料麻黄碱。
2008年12月26日,于某某被民警在广东省珠海市抓获归案。当场从于某某身上查获冰毒6.32克,乙苯丙胺196.21克,在其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10.36克,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1683.23克,咖啡因179.22克,自制六弹仓转轮猎枪一支,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后又在被告人于某某另一住处内查获冰毒115.68克,氯胺酮102克,麻黄碱2.20克,大麻0.80克。以上毒品、枪支全部收缴
于某某归案后,说明毒品来源,供述了毒品上线的姓名、居住地、联系电话,公安机关根据于某某提供的向上线购买毒品所使用的联系电话,通过技术手段将上线毒贩抓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供述毒贩上线的居住地及电话号码,实质是坦白与自自己犯罪行为有关的他人犯罪行为,其上线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抓获的,于某某并未起到协助抓获的作用,故不属立功,判决于XX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尤其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