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概念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等。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要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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