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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此文章帮助了87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申诉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

1.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申诉提出后,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2)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5)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特别关注: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7)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3.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处理,依法审查,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经审查,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飞裁定确有错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申诉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作出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特别关注: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可以提审。

3.最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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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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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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