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罪名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由于基本罪状都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进行了描述,故可以认为,罪名以罪状为基础,包括在罪状之中。对罪名的确定,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
罪名虽是犯罪的名称,但它并不是仅起一种称呼作用,而是具有重要的功能。诸如,对千姿百态的犯罪现象,具有概括的功能;对各种犯罪独特含义的表述,具有个别化的功能;对各种犯罪进行称谓的表述,具有对犯罪的评价功能;罪名体现法律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具有威慑功能。
二、罪名有哪几种类别
这里讲的罪名分类,是指从理论上归纳出现存罪名的类型,从而进一步明确各种类型罪名的含义,以便正确适用罪名。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10个类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现实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故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引用的根据,即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
具体罪名是各种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刑法第263第规定的抢劫罪、第258第规定的重婚罪等,都是具体罪名,它们有其构成要件与法定刑。这种规定具体罪名与法定刑的分则规范,是典型的罪刑规范。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它们所表示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便构成一罪。
选择罪名中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即可分二个罪名。当行为人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行为人拐卖给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行为人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选择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是行为选择。第二是对象选择。第三是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五种行为和三种对象,可以分解成15个罪名。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犯罪,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
概括罪名是指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不管实行了其中某种犯罪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犯罪如何分类?
第一、理论分类
对犯罪可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分类,如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既遂犯、中止犯与预备犯等等。这些分类将在以后的章节中得到说明。这里只对以后章节难以触及的一些犯罪分类作些介绍。
(一)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始于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我国刑法没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但从理论上看,仍然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刑法第67条规定对犯罪以后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暗示了可以从理论上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区分重罪与轻罪似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能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与刑法犯的概念大体相同)与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概念大体相同)的分类得到了许多人的响应,但其区分标准却认识分歧。我们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进行区分,即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不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
(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第二、法定分类
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了10类犯罪,其中,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国事犯罪,第二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犯罪,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属于普通犯罪。但其中的第十章所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又属于普通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故也可以说刑法将犯罪分为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三类。
(二)身分犯与非身分犯
身分犯是以特殊身分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非身分犯是不以特殊身分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此外,刑法理论上还有不真正身分犯的概念,即刑法将特殊身分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事由的犯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诬告陷害罪,应从重处罚,属于不真正身分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即不问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提起公诉的犯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