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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特征有哪些,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3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正当防卫的特征有哪些

我国刑法法典中的正当防卫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正当防卫是目的之正当性和行为之防卫性的统一。所谓目的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保护合法权益。这一目的提示了正当防卫的社会政治内容,即正当防卫是公民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所谓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二者间的关系是:目的的正当性决定行为的防卫性,即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报复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者的惩罚。因此,防卫行为必须限制在必要限度内;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目的的正当性,即防卫行为是防卫目的的客观反映,它充分说明正当防卫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救急措施。如果离开了行为的防卫性,就会使正当防卫沦为双方对等的惩罚。从而也就没有目的的正当防卫性而言。

其次,正当防卫是在主观上的防卫意图与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关于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西方法律理论上历来就有主观和客观两派学说。主观主义学说认为: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场合,因受到外来的不可抗力,而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客观主义学说则认为:正当防卫行的是两种法益相行不能两全,而事情紧急来不及由国家权力加以干预,当事人自救的一种放任行为。还有一种理论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本质上是不法行为,只不过情有可原而不予刑罚处罚而已。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防卫人主观有防卫的意识而没有犯罪的意图。这种主观上的防卫意识说明,正当防卫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反击行为,而不是身体上的条件反射和盲目的自卫;客观上有合法的防卫行为而没有不法的侵害行为。这种客观上的防卫行为表明,正当防卫尽管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具有犯罪的外观,但它与违法和犯罪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主观上的防卫意识和客观上防卫行为的统一,说明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正当防卫也可以说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社会评价是正当防卫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它说明正当防卫是对国家、社会有益的行为,当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具备犯罪构成,缺乏刑事违法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法典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评价,它说明了正当防卫与非法行为、犯罪行为是两类相互对应,不能并存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难以明确清晰界定的时候,着重考察防卫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侵害人死亡等重大后果,如果有此后果发生,就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不成立正当防卫,有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二: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适应。简单来说,就是拳对拳、刀对刀的进行防卫,否则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误区三:除了侵害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之外,实施其他犯罪?熑缪靶谱淌碌龋牷蛞话阄シǎ?防卫人一般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样一种不法侵害,由于发生的环境、条件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入室盗窃行为较之于一般盗窃行为显然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这类的犯罪就不能简单地以防卫人使用何种工具及是否造成侵害人死亡后果来判断超过了必要限度与否。

第二、防卫人与侵害人的个人具体情况。防卫人与侵害人力量对比的关系也对认定必要限度有重要影响,在具体情况下,不使用武器的侵害可能对人的生命同样会造成直接危险,防卫人使用武器防止这种危险是正当的。比如一个60多岁的患有高血压的病人在被一个劣迹斑斑的青壮年人连续滋事殴打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不能要求其只用拳头还击正在使用拳头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青壮年人。

第三、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在防止国家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手段条件适当放宽,以保护国家利益免遭不法侵害。

第四、防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环境条件。这一点在国外的法律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考虑甚少。如果不法侵害发生在黑夜、荒郊野岭,防卫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其防卫时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司法机关如果仍然要求行为人在复杂的心理状态中精确地把握行为的必要限度,既要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又不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切实际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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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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