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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此文章帮助了49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实施犯罪的行为的犯罪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人与承担赔偿责任人发生分离,这主要指以下几 种情况:

1、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时候,附带民事诉讼的责任主体不是负有刑事的未成年人,而是他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 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的或者是父母没有监护权能力的,规定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和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护责任的经过其所在居委会或者农村村委会同意可以成为监护人,如果被告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监护人就有代为赔偿的义务;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负 赔偿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数人共同侵犯他人财产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提起了公诉,有的被公安作了其他处理,有的被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 的决定,如果被害人对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都提起赔偿要求,这种情况下对于没有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人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张某在一起刑事自诉案 件中作为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把李某某、王某某告上法庭,诉讼中张某对李某某提出了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请求,而对王某某只是请求 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下,王某某尽管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主体,但作为同一案件的加害人,他成为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主体。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有 多人共同伤害,只抓到一个人,或者抓到几个人,在逃的几个人,被害人就向抓到的提起附带民事赔偿,那么被抓的人负连赔偿责任,全都赔,赔完之后,再由其找 他们追偿。如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战某、周某某、曲某某等七人衅滋事一案中,致3人轻伤、一人轻微一伤,公诉机关于2000年4月份向我院提起公诉时,其他被 告人未抓到,在本案中代某某等受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依法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于某某被依法从轻判刑二年六个月, 2001年2月,于某某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向共同致害人追偿,本院依法受理,并支持了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所以说共同致害人是一种连带责任;

3、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法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营活动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与机关与法人没有任何关联,所造成的损害应由个人负担。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死亡的,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 任,最高法司法解释得很明确,构成犯罪的,终止审理,不构成犯罪的,宣判无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包括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免除他的民事责 任,他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随着他的死亡而消失,应由他的继承人来解决,这里还有一个限制,就是要以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为前提条件,赔偿的范 围限于他继承财产当中。

从我们莱西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数百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来看,涉及诉讼主体争议的并不多。主要在责任承担上难以区分。特别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这种情况比较突出。这是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难点问题。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争议一直很大,因而很有必要加以厘清。综合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可以确定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包括:

1、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2、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3、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包括:

1、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4、在逃的和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5、共同致害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侵权行为存在,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6、车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车主对车辆具有支配权,能够控制车辆的使用;二是车主对车辆的运营能够获取运营利益的。司机非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能力赔偿时,车主承担垫付义务,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7、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8、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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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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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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