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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负责哪些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此文章帮助了67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院负责哪些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⑤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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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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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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