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4.审理附带民事纠纷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特别关注: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3)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对第一审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备: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如果材料不齐备,应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2.上诉不加刑的要求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二、刑事案件重新审判后咋办
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特别关注:
1.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2.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