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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流程是怎样的?

此文章帮助了93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不适用的案件: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决定程序

1.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3.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4.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二)审判程序

1.对于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2.对适用《若干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特别关注: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对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7.审理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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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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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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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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