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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刑事拘留的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112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三者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这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但拘留期间可折抵相应的刑期。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a、决定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b、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为10~14日,最长为37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c、救济途径不同

不服刑事拘留的,如原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确认行为违法,可以就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国家赔偿;不服从行政拘留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司法拘留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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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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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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