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时效有什么规定
规定申诉时效并非是限制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是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明确化、具体化,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和调查,使真正的错案能够得到纠正,正确的判决和决定能够得到维持。
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及时有效地行使申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说明当事人已放弃了这一权利。当然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诉权利的,可视为申诉时效的中断,申诉时效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流失,人的记忆会淡漠,有的人还会去世,现场会改变它原有的状态,视听资料会丧失它原有的效果等等,这些会给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带来诸多困难,而且时间越长证据的客观性丧失越多,困难就越大。
二、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具体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另外还有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由于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至少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过程较漫长复杂,因此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目前应主要指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有关刑事案件,在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作出前,介入到本院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了解案情、提出化解矛盾的意见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的工作方式。
由于和常规提前介入的工作目的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案件不仅局限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涉检信访风险是界定该类案件的核心标准,例如造成五名以上被害人人身、财产严重损失的群体性案件、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引起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致人伤亡的刑事案件以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声誉的职务犯罪且曾造成多人上访的案件等都应是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