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的模式有哪些
1、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弹劾式审判模式,中世纪欧洲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三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点的混合式诉讼。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审判模式。
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点。
3、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法官的中心地位和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调查中的积极性。
4、混合式审判模式
混合式审判模式又称“折衷主义”审判模式。这一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的长处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充分体现了审判程序的民主性,能够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程序公正性的特征较明显。但是,法官的过分消极被动和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的较大控制权,又难免造成审判效率和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方面效率的降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于法官积极主动的作用和对审判程序的有效控制,总的说,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而且审判效率高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但是,该模式使法官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易于导致法官对辩护方产生偏见。由于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二战后出现相互借鉴吸收的趋势。现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已不复存在。
二、刑事审判的任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审查判断证据与犯罪事实。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刑事审判的任务也是内容之一就是审查并判断控方提出的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刑事审判的这一任务体现在判决书必须对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与否的宣告。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审判不限于实体意义上的犯罪事实,还包括一些程序性事项。如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提出口供系遭受刑讯逼供而来的,以及辩护人提出侦查取证行为违法,因此请求排除证据等事项,也都属于法院审判的范围。法院此时应传唤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不过,实践中我国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还不多见。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在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之后,必须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如何执行、判决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作出裁判并予以公开宣告。
刑事审判的三项任务紧密联系。法律适用是审查判断证据与犯罪事实以及进行程序性审查的结果,而在审查判断事实和证据以及进行程序性审查的过程中,同样存在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