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抗诉的主体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
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并不等于上诉权,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二、刑事审判抗诉的理由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