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再审案件如何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后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证据线索的,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二、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审理再审案件还应遵守以下程序:
1.开庭
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开庭审理前,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法庭调查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特别关注: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4.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特别关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