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几年
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专家提示,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的内容则更为广泛,可以包括燃气设备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烧或者易于爆炸的设备,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库等等。并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易燃易爆设备,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的物品。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几年的介绍,相信此刻您已经十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