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二、被告人的权利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