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重新审判后如何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刑事案件再审被告人必须出庭吗
1、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2、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