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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如何处罚,判几年?

此文章帮助了58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爱滋病、梅毒、淋病等。值得一提的是,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判几年的介绍,希望您感到满意,并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如果数个卖淫者为赚钱,而互传信息、互为掩护结伙卖淫,则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她们都是卖淫者,无主从之分,也无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仅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既参与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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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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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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