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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58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8]赔他字第3号

【颁布时间】 1998-09-02

【实施时间】 199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1月8日(1998)川法委赔他字第1号《关于王健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刑事赔偿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讨论,现答复如下:

王健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没收的财产,因该院并未确认其没收行为违法,故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宜对此作出应予返还的决定。你院可将应予返还财产的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当前,二审案件开庭率相当低,上诉案件的开庭率更低。对此,2012年颁布的新刑诉法删除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而是列举了检察院抗诉案件等4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同时明确,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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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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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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