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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收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

此文章帮助了90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公安部

【颁布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收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

广西、广东公安厅法制处:

广西公安厅《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请示》(桂公请[2002]109号)和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后被宣判无罪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与起诉、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不同,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简单地根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认定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违法。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认。

二、关于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否退还已经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问题,应当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二)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原则上不退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无罪,且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当前,二审案件开庭率相当低,上诉案件的开庭率更低。对此,2012年颁布的新刑诉法删除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而是列举了检察院抗诉案件等4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同时明确,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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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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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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