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546人 作者:福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公安部
【颁布时间】 2000-12-12
【实施时间】 2000-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福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当前,二审案件开庭率相当低,上诉案件的开庭率更低。对此,2012年颁布的新刑诉法删除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而是列举了检察院抗诉案件等4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同时明确,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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