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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错误逮捕宣告无罪后有关财产赔偿义务机关认定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45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2]赔他字第9号

【颁布时间】 2003-02-25

【实施时间】 2003-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错误逮捕宣告无罪后有关财产赔偿义务机关认定问题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5日《关于陈小珠被错误逮捕宣告无罪后有关认定赔偿义务机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陈小珠被无罪羁押及为诉讼支出的各种费用71891。70元是适当的,同意你院予以维持的意见。

检察机关因错误逮捕限制了陈小珠的人身自由,但并未对陈小珠的财产作出任何处置决定。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公民两种不同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财产权受到侵害。确认陈小珠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实施侵权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实施扣押、处分财产行为,是造成陈小珠部分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出具扣押清单的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分局应当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此复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当前,二审案件开庭率相当低,上诉案件的开庭率更低。对此,2012年颁布的新刑诉法删除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而是列举了检察院抗诉案件等4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同时明确,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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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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