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六盘水刑事律师  >  刑事法规  >  刑事诉讼程序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829人  作者:六盘水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4]2号

【颁布时间】 2004-03-26

【实施时间】 2004-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六盘水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当前,二审案件开庭率相当低,上诉案件的开庭率更低。对此,2012年颁布的新刑诉法删除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而是列举了检察院抗诉案件等4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同时明确,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六盘水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执业25年,专注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丰富实操经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六盘水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六盘水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刑事诉讼法全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2012版解读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