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两个,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主要的方面。
2、犯罪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组织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罪的成立应以组织“多人”为限。与之相关的是,“多人”是指每个成员都是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还是只要多人中存在有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呢?现实中纯粹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集团并不多见,往往是各种各样的人并存。本文认为,此处宜解释为多人都是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也只有这样,行为人方能达到本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上就是对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如何处罚的介绍,希望能够切实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