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等。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已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专家提醒,邮电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报、电报,是能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以本罪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分拣、接发、押运、投递等职务所赋予的职责条件,进行违背职责的活动。以上就是对什么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如何处罚的说明,希望您对此感到满意。